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依据《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矿大〔2020〕32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学校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成果转化合同公示、签订工作,由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成果所有权变更工作。
第三条 对于学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共有的科技成果,须在转化之前签订协议,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可采用协商定价、第三方评估、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属于关联交易情形的,应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参考价值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一)采用协商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需在学校科研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正式转让或许可合同,价格不低于学校用于该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等。
(二)采用挂牌、拍卖方式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需由科研院代表学校与技术交易市场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挂牌所需文件资料。价格确定后,成果完成人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签订转化合同,并履行合同内容。
(三)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且已经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在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科研院和成果完成人共同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学校权属部分的价格,并在学校科研院网站进行公示,价格不低于学校用于该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等,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办理正式转让合同并进行权属变更,由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主体代表学校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学校直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在形成后的半年内,国有资产与合同管理处负责转由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管理。
对没有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需先进行确权,约定共有比例、收益分配、费用承担等事宜,再进行作价投资。
第五条 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院提出异议,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科研院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异议内容组织成果完成人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前需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科研院进行公示和审批。公示和审批通过后,学校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签订转化合同,成果完成人负责履行合同内容。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现金收益分配按《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成果完成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分配审批表》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报科研院进行审批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股权收益分配按成果完成人制定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执行。
第九条 当科技成果为专利时,在签订的许可合同中应约定:在专利存续期间,被许可的专利维护费用由被许可人承担。实施许可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撤销许可:
(1)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催告未予改正和补救的;
(2)专利无法依据合同实施的;
(3)被许可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许可费的;
(4)其他不宜继续授权的情况。
第十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通过兼职、离岗、在职创业,自行转化或与其他单位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具体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
2.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分配审批表
3.科技成果转化全体完成人授权同意书